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3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明确纪律要求,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教育培训,是指国家体育总局系统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人事司归口管理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编制总局全年培训计划及专项经费预算,牵头召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培训证书管理。

各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培训制度、规划以及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计划。

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对其主办的各类培训项目的学员管理、经费使用、预算执行等承担主体责任。

各类培训按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要求,实行单位(部门)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总局各部门每年年底前结合经费预算编报下一年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总局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全年培训计划一般应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

总局全年培训计划由人事司于每年331日前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六条 全年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调整和增加的,须按程序经人事、财务等部门核报总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制订全年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本单位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培训内容、考核和组织管理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各类思想政治建设和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应安排理想信念、道德品行和廉洁从政等教育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以专业科目培训为主要内容。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要通过综合运用组织调(轮)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网络培训与移动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经总局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组织人事干部应按照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要求参加培训,其中,参加工作业务培训的学时应达到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学时学分和登记管理制度。总局人事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资格之一。

第十二条 加强总局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干部培训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和师资库建设,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业务培训,除工作对象、业务范围直接涉及市县的,培训对象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总局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其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培训地点根据培训需要选择在京外的,应优先考虑体育系统所属训练基地、运动员公寓等,不准在国家明文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加强培训工作纪律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召开会议,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四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总局培训专项经费预算每年由人事司商体育经济司统一编制。各部门各单位申请使用的该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各自负责预算执行的进度和经费使用的规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培训班,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外,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二十一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总局机关人员在总局系统讲课不得领取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二十二条 总局和各单位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领导同志审批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报销一般应在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所安排的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严禁以拨代支。

第二十五条 三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和国(境)外培训,以及各单位通过其他形式举办的业务等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由总局选派外出参加的培训,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用,学员可凭有效票据回原单位报销。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培训机构收取的伙食费或参加社会调研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凭票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回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个人经批准参加的以上培训项目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五章 学风建设和学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培训机构要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培训纪律,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开展授课质量评估,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各类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在培训学习期间,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其中,1周左右的培训请假不得超过半天;2周左右的培训请假不得超过1天;1个月左右的培训请假不得超过3天;2个月以上的培训请假不得超过5天。

第三十二条 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不得以同学名义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数量及人数、内容、对象、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意见建议等)报送人事司。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重点培训班次,应指定专人跟班,强化对学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人事司、体育经济司等有关部门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于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人事司、体育经济司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总局机关各厅司局、驻总局纪检组;所称各单位,是指总局各直属单位。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1118日总局印发的《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体人字〔2014427号)同时废止。